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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参考》明确民政部门作为兜底性遗产管理主体,履职全程要严格遵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建立“立案应诉、遗产清点、公示公告、债权债务处理、无主财产认定、收归国有”全闭环工作体系。同时,强调民政部门仅依法履行遗产法定管理职责,不垫付债务、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以法治刚性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与法律权威。
《工作参考》明确民政部门不能自行主动担任遗产管理人,必须经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两种途径担任:一是通过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诉讼,由法院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追加民政部门作为被告或第三人。通过法定程序,明确了任职启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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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历3次修订或修正od平台入口,推动成都等11个市(州)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对老鹰水库、华强沟水库等特殊饮用水水源制定专门法规制度。此外,四川还出台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在多层制度体系支撑下,四川成为全国首个“地方性法规+配套制度”、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省份。
针对保护区内涉永久基本农田、矿产资源、基础设施、工业企业等问题,四川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会审会签制度;在全国率先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地方标准;制定耕地林地园地管理边界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冲突解决规则;推进农村供水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确保全省3200万农村人口“有水喝”“喝好水”。
“条例对保护全省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年,四川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农村地区饮水安全更有保障。同时,有的水源保护区仍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个别地方还存在保护意识不强、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朱家德在会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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