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参考》明确民政部门作为兜底性遗产管理主体,履职全程要严格遵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建立“立案应诉、遗产清点、公示公告、债权债务处理、无主财产认定、收归国有”全闭环工作体系。同时,强调民政部门仅依法履行遗产法定管理职责,不垫付债务、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以法治刚性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与法律权威。
《工作参考》明确民政部门不能自行主动担任遗产管理人,必须经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两种途径担任:一是通过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诉讼,由法院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追加民政部门作为被告或第三人。通过法定程序,明确了任职启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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