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表示,用人单位若开展“数字监管”,监控目的须具备正当性,如保障办公安全、监督工作纪律、保护商业秘密等。此类监控范围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限于工作场所的公共区域或工作设备,不得覆盖私密空间,且监控时间限于工作时间,监控内容限于工作相关操作,不得监控员工私人聊天、个人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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