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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祝飞宇)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更是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职工长远权益的基石。实践中,个别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议”的方式,试图规避足额缴费责任,此类行为能否获得法律认可?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给出了明确的回答。 某科技公司因未足额为员工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公司主张,公司已与张某协商一致,以低于张某实际工资的标准确定社保缴费基数,并将本应缴付的社保费用差额部分以补贴形式随工资发放给了张某,故不应再承担补缴责任。 法院经审理,将本案的争议焦点明确归纳为: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对此,法院在判决中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法律依据的强制性。法院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法律义务。此处的“足额”,核心即指缴费基数应与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相对应。其次,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法院强调,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间的普通民事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等核心要素ope电子竞技线上,均由国家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课以的强制性公法义务,不属于用人单位与职工可自由处分私权的范畴,协商约定无效。基于上述性质,法院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任何形式的协商予以变更或免除。“约定无需缴纳”“约定无需按照法律规范确定的费基、费率缴纳”的协议、承诺均属无效。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基本风险保障制度,其严肃性和强制性不容挑战。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足额参保缴费是无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通过“协商”“补贴”等方式变通、规避的行为均属违法,最终仍需依法补缴,并可能面临滞纳金乃至行政处罚。对于劳动者而言,也要清醒认识到,接受或主动达成这类“协议”,看似增加了短期的现金收入,实则严重损害了自身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方面的长远权益。劳动者应依法维护自身参保权益,对不合法的“协商”保持警惕。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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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殷先生被网友蛊惑并向网友转账投资,在察觉到遭遇诈骗后,于2023年11月23日报案。经查,殷先生被骗资金中的120万元转入了A珠宝公司的账户,被他人用于购买金条。随后,这批金条的“买主”郑某、林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警方抓获归案。警方将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查,张某实际掌控的A珠宝公司主营贵金属交易,作为常年扎根某黄金珠宝集散地的“行家”,对于行业规则和监管要求,他早已了然于心。按照规定,用公司账户购买黄金,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同时要严格核实购买黄金的公司的经营状况、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等关键信息。但就是这么一位“懂行”的老板,却在涉案的几笔生意中出了“纰漏”。
据店员回忆,黄某等人一次拿来了6家公司的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委托书。奇怪的是,这些公司位置分散在全国各地,注册资金偏少,且法定代表人年龄普遍较小。更反常的是,所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均是“邹某”。店员比对证件后发现,身份证上的“邹某”生于1996年,与到场“邹某”的年龄明显不符。于是店员要求对方提供其他证件,或支付宝、微信、火车票等信息进行身份核对,可对方都无法提供,也背不出“邹某”的身份证号码。
连普通员工都能发现购买黄金的公司存在明显异常,张某作为老板,为何依然要与对方合作?是疏忽还是放任?承办检察官顺着这一线索,进一步核查涉案黄金销售合同、购买黄金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发现与A珠宝公司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的30余家公司中,竟有21家公司的委托人都是“邹某”。经查,真实的邹某长期以送外卖为业,对自己成为多家公司的“授权委托人”毫不知情,也并无在案发期间出入案发地的记录。因他此前曾丢失过身份证,警方推测,他的个人信息被黄某等人冒用了。
涉案公司账户的异常资金流向,成为戳穿张某谎言的关键一环。仅2023年11月8日至17日,A珠宝公司账户就累计接收了诈骗团伙控制的30余家公司转账,金额高达3800余万元。而之前两个月A珠宝公司的交易总额仅为2800余万元,案发时间段内的交易频率、交易对象数量,均远超正常经营水平。尤其在2023年11月13日之后,A珠宝公司账户资金突然暴涨,黄某等人为加快金条兑换速度,甚至跳过郑某、林某的居间介绍环节,直接与张某对接交易。
另一名店员反映了一个更加异常的情况。正规的金条交易,是由金店完成黄金交割后,买方来店内完成交接,而黄某等人却派“跑腿”在黄金交割场所附近等待,在黄金交割成功后立刻取走金条。后期,黄某等人干脆另找住处专门用于黄金秘密交接。此外,承办检察官根据部分聊天记录发现,张某在查到其公司账户因一笔涉案资金被冻结后,曾让对方“尽量提供合理合法的手续”,这表明,他对先前黄金交易中购买黄金的公司手续不合法是明知且放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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