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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多地检察机关密集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法治护“未”实践。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未检条线会议,总结成效、剖析短板,围绕综合履职与“六大保护”协同作出新部署;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分赴四所校园,通过案例剖析与互动问答,生动揭示“两卡诈骗”“校园欺凌”等法律风险;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妇联及家庭教育协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推动检社家协同筑牢源头防线;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则集中走访法治副校长任职学校,面对面问需问策,推动法治副校长实质化履职。各地以务实举措凝聚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合力,展现了检察机关主动融入“六大保护”体系、护航青少年成长的坚定行动。
走访过程中,检察干警与各学校负责人、德育校长、教师代表等展开深入座谈交流,聚焦学校法治需求、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校园安全防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核心问题,面对面倾听学校在法治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详细了解当前校园欺凌防范、学生法治教育、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等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学校提出的法治教育需求、涉校矛盾纠纷化解、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整治等难题,逐一梳理、认真记录、现场沟通,共同探讨破解思路与举措。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许传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许传智利用担任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众购线路入口导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离职后,利用原担任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再看宋朝,公元1098年宋哲宗颁布一道诏令:“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及归宗女。”(《续资治通鉴》卷五〇一)“户绝”是指家中没有男性,“在室”是指女子尚未出嫁,“归宗”是指离婚以后回到娘家。宋哲宗这道诏令的意思是说,如果父母双亡,又无兄弟,那么所有遗产都由未出嫁和已离婚的女性均分。换言之,假如樊长玉出生在宋哲宗的时代,她和小妹樊长宁对遗产的继承权便是一人一半,伯父樊大和其他亲属完全没有干涉的资格。
还有一条则说:“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于绝家财产者众购线路入口导航,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根据户部法令,已经绝嗣的家庭可从亲族当中挑选男子继承产业,但要把产业的四分之一留给这户人家的未婚女子。樊长玉父母双亡,去世前没有从亲族里挑选嗣子,假如根据南宋法律,她的妹妹可以继承遗产的一半,另一半将成为官屋,其伯父仍然分不到一丁点。
古代王朝有定期统计人口的传统,那些只有女性、没有成年男子的家庭被统计为“女户”,樊长玉和樊长宁这对姊妹就是典型的女户。女户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官府特殊对待,宋朝和明朝在这方面的政策值得称赞:第一,这两个朝代都在法律上保护女户的家产,保护女性的继承权;第二,这两个朝代还在法律上减少女户的赋税,免除女户的劳役。比如说众购线路入口导航,别人一亩地缴纳两升公粮,女户只需缴纳一升;别人到了冬天会被官府派去疏通运河,女户却可以不去。坦白说,在男尊女卑的古代世界,在多数帝王都极端残忍的古代王朝,优待女户反倒成了比较少见的一抹亮色。
但是任何法律都可能被人钻空子,正因为法律优待女户,所以女户就成了民间偷税漏税和逃避劳役的保护伞。明朝官员吴遵在《初仕录》一书中提到“诡寄女户”这个词,意思是本来并非女户,却要冒充女户,或者把家产登记到女户名下,以此躲避赋役,而地方官唯恐遭受“欺凌女户”的骂名,即使知道某些人冒充女户,也不敢上门催缴赋税。所以吴遵建议朝廷统计人口时一定要仔细:“女户要见实在有无男丁。”遇到自称女户的人家,必须仔细清查,看看有没有成年男子,千万别被蒙骗了。
假如曾二姑像剧中樊长玉那样招赘女婿,能否在不遇到清官的前提下自保家产呢?我们可以看看《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另一个案例:公元1244年,南宋文学家刘克庄出任江东提刑,属地百姓魏景宣去世,留下妻子赵氏和女儿魏荣姐。魏景宣的兄弟魏汝楫不经寡嫂和侄女同意,私自卖掉她们的部分家产。赵氏为了保住剩余家产,便招赘上门女婿刘有光。然后刘有光生了儿子,又想独占家产,不让继女魏荣姐继承。魏荣姐认为不公,便托叔父魏汝楫告到官府……
女性继承权难以保证,古代中国绝非特例。放眼全世界,公元1839年以前的美国已婚女性完全没有财产权,1898年以前的日本未婚女性完全没有继承权,1977年以前的韩国未婚女性不能与兄弟平等分享遗产。直到今天,东南亚某些国家给予未婚女性的继承权仍然很少,她们的堂兄弟甚至比她们更有资格分到她们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