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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参考》明确民政部门作为兜底性遗产管理主体,履职全程要严格遵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建立“立案应诉、遗产清点、公示公告、债权债务处理、无主财产认定、收归国有”全闭环工作体系。同时,强调民政部门仅依法履行遗产法定管理职责,不垫付债务、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以法治刚性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与法律权威。
《工作参考》明确民政部门不能自行主动担任遗产管理人,必须经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两种途径担任:一是通过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诉讼,由法院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追加民政部门作为被告或第三人。通过法定程序,明确了任职启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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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规定》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因工作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审查申请材料不严格、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导致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并因此遭受损失,为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批准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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