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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党派人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力量。每年,无党派人士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党中央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日前,在中央统战部组织下,全国无党派人士考察团围绕“完善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体制机制”在浙江开展2026年度重点考察调研。考察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郭雷任团长,成员涵盖经济、金融、财税、科技等领域的无党派人士。
作为“我负责阳光雨露,你负责茁壮成长”营商理念的起源地,杭州未来科技城多年来持续培育这一创新生态。从之江、良渚、湖畔实验室等科研重器及产业平台布局,到杭州科技“六小龙”在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尖端成果……考察团认为,实践证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一个关键点——把科技创新、市场发展更多交给市场主体,政府做好支撑保障服务,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营商环境。
考察团表示,浙江经验对于解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面临的共性问题有所启发。比如,制定《法治浙江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若干意见》,出台公平竞争审查省级政府规章——《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推动优化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营造公平营商环境,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浙江经验、浙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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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宋朝,公元1098年宋哲宗颁布一道诏令:“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及归宗女。”(《续资治通鉴》卷五〇一)“户绝”是指家中没有男性,“在室”是指女子尚未出嫁,“归宗”是指离婚以后回到娘家。宋哲宗这道诏令的意思是说,如果父母双亡,又无兄弟,那么所有遗产都由未出嫁和已离婚的女性均分。换言之,假如樊长玉出生在宋哲宗的时代,她和小妹樊长宁对遗产的继承权便是一人一半,伯父樊大和其他亲属完全没有干涉的资格。
还有一条则说:“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根据户部法令,已经绝嗣的家庭可从亲族当中挑选男子继承产业,但要把产业的四分之一留给这户人家的未婚女子。樊长玉父母双亡,去世前没有从亲族里挑选嗣子,假如根据南宋法律,她的妹妹可以继承遗产的一半,另一半将成为官屋,其伯父仍然分不到一丁点。
古代王朝有定期统计人口的传统,那些只有女性、没有成年男子的家庭被统计为“女户”,樊长玉和樊长宁这对姊妹就是典型的女户。女户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官府特殊对待,宋朝和明朝在这方面的政策值得称赞:第一,这两个朝代都在法律上保护女户的家产,保护女性的继承权;第二,这两个朝代还在法律上减少女户的赋税,免除女户的劳役。比如说,别人一亩地缴纳两升公粮,女户只需缴纳一升;别人到了冬天会被官府派去疏通运河,女户却可以不去。坦白说,在男尊女卑的古代世界,在多数帝王都极端残忍的古代王朝,优待女户反倒成了比较少见的一抹亮色。
但是任何法律都可能被人钻空子,正因为法律优待女户,所以女户就成了民间偷税漏税和逃避劳役的保护伞。明朝官员吴遵在《初仕录》一书中提到“诡寄女户”这个词yb登录,意思是本来并非女户,却要冒充女户yb登录,或者把家产登记到女户名下,以此躲避赋役,而地方官唯恐遭受“欺凌女户”的骂名,即使知道某些人冒充女户,也不敢上门催缴赋税。所以吴遵建议朝廷统计人口时一定要仔细:“女户要见实在有无男丁。”遇到自称女户的人家,必须仔细清查,看看有没有成年男子,千万别被蒙骗了。
假如曾二姑像剧中樊长玉那样招赘女婿,能否在不遇到清官的前提下自保家产呢?我们可以看看《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另一个案例:公元1244年,南宋文学家刘克庄出任江东提刑,属地百姓魏景宣去世,留下妻子赵氏和女儿魏荣姐。魏景宣的兄弟魏汝楫不经寡嫂和侄女同意,私自卖掉她们的部分家产。赵氏为了保住剩余家产,便招赘上门女婿刘有光。然后刘有光生了儿子,又想独占家产,不让继女魏荣姐继承。魏荣姐认为不公,便托叔父魏汝楫告到官府……
女性继承权难以保证,古代中国绝非特例。放眼全世界,公元1839年以前的美国已婚女性完全没有财产权,1898年以前的日本未婚女性完全没有继承权,1977年以前的韩国未婚女性不能与兄弟平等分享遗产。直到今天,东南亚某些国家给予未婚女性的继承权仍然很少,她们的堂兄弟甚至比她们更有资格分到她们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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